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2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燊律師
- 被告
-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業
- 被告
- 王錦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 萬2,767 元,而原告請求撤銷買賣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277 萬2,445 元(計算式詳附表),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前開說明,應以原告請求撤銷買賣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7 萬2,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新北市○○區○○路○段000 ○00號7 樓(下稱系爭建物) 坪數55.86 坪(計算式:樓層170.8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 台13.77 平方公尺=184.65平方公尺;184.65×0.3025=55 .86坪,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內政部不動產實價交易查詢服務網網頁所載系爭建物鄰近房 屋交易價格為每坪22萬8,651 元,據此推估系爭建物之價值 為1,277 萬2,445 元(計算式:55.86 坪×228,651 元=12 ,772,4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