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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孫曉青

  • 當事人
    黃文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黃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宇有限公司、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陸角叁分(計算式:美金203,960.22元+美金83,031.41元=美金286,991.63元),折合新台幣 捌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計算式:美金286,991.63元× 30.602〈即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8,782,51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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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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