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劉逸成
- 原告林瑞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林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信託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聲明第1 項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間之信託契約不成立部分,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何地號土地及何建號建物,於何日所為之信託契約不成立);就聲明第2 項請求塗銷他項權利之設定部分,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何日就何地號土地及何建號建物,向何地政機關申請辦理之何筆普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應予塗銷)。 二、聲明第1 項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間之信託契約不成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聲明第2 項請求塗銷他項權利之設定部分,訴訟標的為壹仟伍佰壹拾萬元,合計為壹仟陸佰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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