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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告
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宜
被告
林琬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9,1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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