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恩弘、林棟樑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伍仟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伍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佰零伍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