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9號
- 原告
-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毅
- 被告
- 黃章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所保管之公司印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