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劉瓊雯
- 當事人陳文言、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陳文言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表明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8524 號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案卷查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1,576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萬1,5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弘祥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