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5號
- 原告
- 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榮
- 被告
- 彥玲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力孚
- 被告
-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