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 原 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代理 人
- 蔡慶年
- 訴 訟代理 人
- 傅金銘
- 被 告
- 電視線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維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