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8號
- 原告
-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正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被告
-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孫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