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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8號

給付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告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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