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4號
- 原告
- 苗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瓊書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靜慧律師
- 被告
- 捷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