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權變更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曾聰林、吳晋宗
- 原告金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忠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金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曾聰林 訴 訟代理 人 林坤賢律師 被 告 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晋宗 被 告 吳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柒拾肆萬陸仟元(計算式:340 萬股×21.69 元=73,7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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