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上文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冠文律師
- 被告
-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維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就被告106 年10月13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7 頁第四、㈢所為新台幣9 萬1,217 元之抵銷抗辯表示意見;被告並請表明是否指定抵充順序(民法第342 條準用第321 條),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