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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告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被告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就被告106 年10月13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7 頁第四、㈢所為新台幣9 萬1,217 元之抵銷抗辯表示意見;被告並請表明是否指定抵充順序(民法第342 條準用第321 條),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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