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 原告
- 朱政修
- 原告
- 張純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賀元律師
- 被告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長
- 訴訟代理人
- 廖政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宏律師
- 被告
- 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谷田光司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健
廖郁晴律師
吳岳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45元,惟其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具狀為訴之追加,經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205,485 元【計算式:3,019,110 元+1,530,000 元+1,656,375 元(見本院卷第53頁、第65-66頁)=6,20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原告僅繳納46,045元,尚欠16,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