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哲
- 被告
- 致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致遠
- 被告
- 王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 06年6 月22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3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裁判費2 萬3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