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
- 上訴人
- 吳家畦
- 被上訴人
- 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至上律師
李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2,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