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

上訴人
吳家畦
被上訴人
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至上律師

      李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2,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