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源朋
- 被告
- 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9,8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