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2號
- 上訴人
- 陳怡澋
呂慶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君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萬2,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