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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易先勇律師
被告
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6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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