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李可文
- 當事人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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