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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李可文

  • 當事人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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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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