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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奕麟
即被告
黃美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耐用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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