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奕麟
- 即被告
- 黃美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耐用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