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 原告
-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孝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多航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尚欠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