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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4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告
魏崇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被告
仕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玲
訴訟代理人
阮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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