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4號
- 上訴人
- 魏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459元(本院卷第20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