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靜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而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將監視器轉向部分,係除去對被上訴人隱私人格法益之侵害,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萬元部分,則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