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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災補償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告
徐寶玉
原告
陳玉蘭
原告
李冠論
原告
李冠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告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告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士
被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被告
黃得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松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 日宣判,茲因兩造陳明已就和解金額達成合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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