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