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周俊吉、陳淑慧、王開源
- 原告蔡靜莉
- 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鄭淑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蔡靜莉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被 告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 告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131 號民事案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上開民事案件業已和解而終結,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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