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洪崧閔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倫
- 訴訟代理人
- 熊治璿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熊霈淳律師
- 被告
- 銓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蓁
- 訴訟代理人
- 翁嘉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 被告
- 潘俊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冠豪律師
- 被告
- 陳慶彬
- 訴訟代理人
- 吳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