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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告
洪崧閔
訴訟代理人
黃國倫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
被告
銓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蓁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被告
潘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
被告
陳慶彬
訴訟代理人
吳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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