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語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