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語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3萬1,2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上訴人變更登記表、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故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