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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告
Easyway Franchising Pty.Ltd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葉日青律師
複代理人
李偉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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