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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
    周執中、王長生

  • 原告
    依戀探索承德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原   告 依戀探索承德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執中 被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4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1頁)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等件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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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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