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 原告
- 依戀探索承德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執中
- 被告
-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4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1頁)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等件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