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蘇成達、宣明智
- 當事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明智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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