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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訴人
江怡霖
被上訴人
康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財貴
被告
張立信
被告
翠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温翠眉
被告
吳邦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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