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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告
都會叢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文煌
原告
旺潤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原告
信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被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神慈秀明會
法定代理人
簡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促字第15812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不動產買賣暨鄰地同意使用委任整合契約書第5 條第2 項之約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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