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林宜村、鄭恩弘
- 原告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棟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宜村 被 告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被 告 林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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