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號
- 原告
-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崑榮
- 訴訟代理人
- 幸大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逸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采文律師
- 被告
- 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啟隆
- 被告
- 阮小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巫家佑律師
- 被告
- 王文瑞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金訴字第十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白嘉輝涉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7 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14795 、14872 、18239、26077 、26078 號、106 年度偵字第2304、13381 、28177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白嘉輝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始得同時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