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白崑榮
- 原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號原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崑榮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被 告 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啟隆 被 告 阮小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被 告 王文瑞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金訴字第十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白嘉輝涉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7 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14795 、14872 、18239、26077 、26078 號、106 年度偵字第2304、13381 、28177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白嘉輝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始得同時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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