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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請人
錄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
├─┼───────┼───────┼──────┼─────┼─────┼───────┤
│1 │錄冠照明科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金鍏電子股份│56,301元  │HH0250144 │105年9月30日  │
│  │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王浥          │西湖分公司    │            │          │          │              │
├─┼───────┼───────┼──────┼─────┼─────┼───────┤
│2 │錄冠照明科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金鍏電子股份│172,258元 │HH0250145 │105年10月31日 │
│  │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王浥          │西湖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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