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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請人
欣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思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種類│      │              │      │  (民國)  │(新臺幣)│          │
├──┼───┼───────┼───┼──────┼─────┼─────┤
│支票│徐嘉鴻│第一商業銀行股│欣沂股│105年7月20日│105,350元 │HA1873990 │
│    │      │份有限公司北投│份有限│            │          │          │
│    │      │分行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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