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欣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思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種類│ │ │ │ (民國) │(新臺幣)│ │ ├──┼───┼───────┼───┼──────┼─────┼─────┤ │支票│徐嘉鴻│第一商業銀行股│欣沂股│105年7月20日│105,350元 │HA1873990 │ │ │ │份有限公司北投│份有限│ │ │ │ │ │ │分行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