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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請人
智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偉
代理人
侯明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3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葉振男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智龍股份有限公司 │211,360元 │AE1392300 │106年1月25日 ││ │ │用合作社營業部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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