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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請人
高章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 │89ND-00015671-5 │1,000 │├──────────┼────┤ │89ND-00015672-7 │1,000 │├──────────┼────┤│88ND-00015673-9 │1,000 │├──────────┼────┤│89ND-00015674-0 │1,000 │├──────────┼────┤│89ND-00015675-2 │1,000 │├──────────┼────┤│88ND-00015676-4 │1,000 │├──────────┼────┤│89ND-00015677-6 │1,000 │├──────────┼────┤│89ND-00015678-8 │1,000 │├──────────┼────┤│89ND-00015679-0 │1,000 │├──────────┼────┤│88ND-00015680-6 │1,000 │├──────────┼────┤│89ND-00015681-8 │1,000 │├──────────┼────┤│90ND-00019120-9 │1,000 │├──────────┼────┤│90NX-00000316-5 │100 │├──────────┼────┤│91NX-00000627-5 │423 │├──────────┼────┤│97ND-00021997-0 │1,000 │├──────────┼────┤│97ND-00021998-2 │1,000 │├──────────┼────┤│97NX-00001419-4 │504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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