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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請人
王碧如即白永勝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39號│├─┬────────┬─────────┬──────────┬───────┬─────┬───────┤│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年年勝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白永勝企業社 │ 12,180元 │ ND8055475│106 年1 月15日││ │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王碧如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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