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洪雪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張數 │ 股數(股) │ ├──┼────────────┼─────────┼───┼───────┤ │ 1 │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E-0000150-6 │ 1 │ 10,000 │ ├──┼────────────┼─────────┼───┼───────┤ │ 2 │同上 │102-NE-0000151-8 │ 1 │ 10,000 │ ├──┼────────────┼─────────┼───┼───────┤ │ 3 │同上 │102-NE-0000152-0 │ 1 │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