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請人
創得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垂彩
代理人
高大鈞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

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臺大醫院作業基金401 │858,000元 │FA1429553 │106年5月2日 ││ │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南港分公司 │專戶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