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貝賀名
- 訴訟代理人
- 邱凡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23 │106年3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2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24 │106年4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3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25 │106年5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4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26 │106年6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