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號
- 聲請人
- 林均鴻
- 相對人
-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珮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關於「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方林均鴻,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上述款項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資方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下午十五點前匯入勞方林均鴻原留薪資帳戶內。4.上述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方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下午十七點前用郵寄掛號方式寄出以下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收件人:林鴻鈞」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資遣及非自願離職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1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2 項所載給付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之義務,爰依法聲請准於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等爭議,經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勞工局案件編號:61982號)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於106年1月25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成立方案內容為:「…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臺幣22,5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予勞方林均鴻,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上述款項新臺幣22,500元,資方於106 年2 月10日下午15:00前匯入勞方林均鴻原留薪資帳戶內。4.上述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資方於106 年2 月10日下午17:00 前用郵寄掛號方式寄出以下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0 號、收件人:林鴻鈞。…」之調解成立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 件為證,堪信屬實。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