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請人
葉婉斐
相對人
丞軒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一0六年五月至六月十八日工資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零伍元。給付方式:自一0六年八月十八日至一0六年十月十八日分三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第一期於一0六年八月十八日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伍元,第二期於一0六年九月十八日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第三期於一0六年十月十八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上述約定期日應給付數額,相對人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6 年7 月2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48,605元(106 年5 月全月至6 月18日工資)。給付方式:相對人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06 年8 月18日給付16,605元,第二期於106 年9 月18日給付16,000元,第三期於106 年10月18日給付16,000元。上述金額相對人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並於106 年7 月26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迄今並未履行義務一事,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應足認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