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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原告
吳思明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堯律師
被告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瑋律師
複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即原本主文第二項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與前開判決理由中所載(見本件判決書第5頁、第12頁)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不符,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    │玖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玖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
  │    │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五計算之利息。          │五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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